阳光随心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31 09:04: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5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分期交纳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
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
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
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
5.3缓交期您可以在宽限期内任意时间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缓交保险费,办理
成功后,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
日零时起进入缓交期,缓交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本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
算)。
申请缓交时,附加于本合同上的除《阳光人寿附加随心保定期寿险》以外的
险种必须同时解约。
缓交期最长为1年,您可以在缓��期内的任意时间申请办理取消缓交,取消
缓交时,如果本合同有附加的《阳光人寿附加随心保定期寿险》,则您必须先
对该附加合同进行复效或者解约,同时补交本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按
条款约定利率计算)。成功办理后,合同缓交期结束。
8-5
如果您至缓交期满仍未交清本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
算),则本合同自缓交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您只有一次申请缓交保险费的权利。
6现金���值权益
6.1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与累积交清增额对应的现
金价值二者之和。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
年度内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
发生变更,则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
计算。
6.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
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
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
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若您有未偿还的保单贷款及利息,则不能申请缓交保险费和减保。
6.3减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减保。
减保时,先减少累积交清增额部分,后减少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并领取减少
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保险费按剩余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交纳。
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当时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我们按减保后的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7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1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合同效力恢复
(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
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
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
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
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合同解除
8.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
(退保)的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
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8-6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
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如实告知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