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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随心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31 09:04: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除另有

  约定外,我们自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

  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交清增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

  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交清增额指因购买交清

  增额保险增加的保险金额。若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交清增额发生变更,则以

  变更后的为准。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规定的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

  自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身故、全残保险金给

  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

  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较大者与本合

  同当时累积交清增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以下两项金额较大者与本合

  同当时累积交清增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105%;

  (2)本合同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8-2

  2.3.2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交清增

  额二者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关于保险责任的说

  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

  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

  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

  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