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天天向上大学教育金累积式分红保险(B款)
2014-10-30 10:57: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时年龄在60 天(含)以上、13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二十四时止。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的账户之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本合同保险单账户价值降为零或出现负值;
3.被保险人身故;
4.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保险单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
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您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本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本合同项下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的105%。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合同保险期间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给付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大学教育金如果被保险人选择分次领取大学教育金,我们按照下表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大学教育金后,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 的周岁年龄 |
被保险人生存至其18、19 和20 周岁每年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在前述三年内每年给付的大学教育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其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给付的大学教育金 |
0 |
0.40×保险费 |
被保险人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当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 |
1,2 |
0.39×保险费 |
|
3,4 |
0.38×保险费 |
|
5,6 |
0.37×保险费 |
|
7,8 |
0.36×保险费 |
|
9,10 |
0.35×保险费 |
|
11,12,13 |
0.34×保险费 |
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一次性领取大学教育金,并且被保险人生存至其21 周岁的合同生效日对应日,我们给付被保险人21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保险单账户价值与终了红利之和,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其18 周岁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后身故,我们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日的保险金额作为身故保险金。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之一而身故的,本合同均终止,我们根据本保险条款第3.8 款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