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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30 10:08: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信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金 离职津贴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资金 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 保险责任终止。

  养老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养老金方式 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

  1、一次性领取养老金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一次性给付养老 金,并注销其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养老金 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依被保险人选择 的下列分期领取养老金方式之一和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实施的养老年金 转换标准,转换为分期给付养老金,并自给付首笔养老金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1)终身平准型。本公司按固定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 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十年保证平准型。本公司按固定标准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且保证给 付十年。如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养老金后仍生存,可继续领取,直至被保 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在领取养 老金未满十年期间身故,本公司继续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金至 十年期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 3、部分领取养老金

  被保险人可将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按年或按月分 期领取养老金,剩余部分在被保险人领取首笔养老金时一并给付,自本公司给 付首笔分期养老金后,注销其个人账户。

  离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离职的,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 分和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已归属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给付离职保 险金,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未归属该被保险人的账户资金余额转入公共 账户,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投保人的权益,请投保人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2.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3.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

  3.1 个人账户

  3.2 公共账户

  4.权益归属 权益归属

  5.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保险责任

  6.红利事项

  6.1 保单红利的确定

  6.2 保单红利的实现

  7.被保险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的变更

  8.减保选择权 减保选择权

  9.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

  9.2 如实告知

  10.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10.1 受益人

  10.2 保险事故通知

  10.3 保险金申请

  10.4 保险金给付

  10.5 诉讼时效

  11.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12.1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2.2 地址变更

  12.3 合同内容的变更

  12.4 争议处理

  13.释义

  13.1 养老金开始领取日

  13.2 账户累积利率

  13.3 保单年度

  13.4 现金价值

  2009年 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均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信泰团 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n 关于本合同

  1.1 合同的构成 信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 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 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 险单上。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 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的日期。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 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