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9 10:5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2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一、高中教育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十六、十七周岁1对应的保险合同周年日2,本公司每年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在给付被保险人十七周岁对应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高中教育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与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或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与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本附加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4失明5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6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7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8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 请,经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同意,附加于主保险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包括生命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和主保险合 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和文件。
若本附加合同和主保险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若本附加合同没有约定 的,以主保险合同的约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 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附加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附加合同, 并退回本附加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附加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附加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 将无息退还投保人已缴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高中教育保险金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十六、十七周岁1对应的保险合同周年日2,本公司每年按本附 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高中教育保险金。在给付被保险人十七周岁对应的保险合
同周年日的高中教育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3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与本 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三、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患疾病,并且自患疾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疾病 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或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