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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9 09:44: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红利 身故 疾病保障 住院津贴 全残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 4060.00元 20年

全残保险金10.0万

生存保险金10.0万

身故保险金10.0万

红利0元

满期保险金10.0万

30年
1岁 2530.00元 20年

满期生存金24.6万

身故、全残保险金12.5万

生存1.7万

至50周岁
1岁 4155.00元 20年

重大疾病保障50.0万

满期生存金10.0万

35岁返还10%保额1.3万

40年
26岁 6284.00元 20年

满期生存金30.9万

全残33.9万

住院医疗2.0万

重大疾病保障33.9万

红利13.9万

生存2.2万

住院津贴1.8万

身故33.9万

至74周岁
27岁 2672.00元 20年

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

意外全残保险金10.0万

满期生存金8.0万

疾病身故保险金10.0万

疾病全残保险金10.0万

40年
36岁 9925.00元 20年

身故、高残、保障金25.0万

年金转换金29.6万

大病保险金20.0万

保费豁免金25.0万

满期养老金29.6万

30年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高度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倒数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单满期日为倒数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该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长寿发[2010]68号,2010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