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9 09:44: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红利 身故 疾病保障 住院津贴 全残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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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岁 | 4060.00元 | 20年 |
全残保险金10.0万 生存保险金10.0万 身故保险金10.0万 红利0元 满期保险金10.0万 |
30年 |
1岁 | 2530.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24.6万 身故、全残保险金12.5万 生存1.7万 |
至50周岁 |
1岁 | 4155.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保障50.0万 满期生存金10.0万 35岁返还10%保额1.3万 |
40年 |
26岁 | 6284.00元 | 20年 |
满期生存金30.9万 全残33.9万 住院医疗2.0万 重大疾病保障33.9万 红利13.9万 生存2.2万 住院津贴1.8万 身故33.9万 |
至74周岁 |
27岁 | 2672.00元 | 20年 |
意外身故保险金10.0万 意外全残保险金10.0万 满期生存金8.0万 疾病身故保险金10.0万 疾病全残保险金10.0万 |
40年 |
36岁 | 9925.00元 | 20年 |
身故、高残、保障金25.0万 年金转换金29.6万 大病保险金20.0万 保费豁免金25.0万 满期养老金29.6万 |
3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高度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倒数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单满期日为倒数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该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长寿发[2010]68号,2010年1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