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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9 09:44: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条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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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中止保险单红利分配。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从合同中止日起将停止计息。

  6.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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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提出退保,则我们退还的现金价值为上一保险单年度末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减去我们已给付至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当年度的生存保险金。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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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 8 -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8.1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险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8.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5

  利率与利息

本主险合同中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利率由本公司公布,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利息以此利率计算。每笔生存保险金在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中累积每满一年,累积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时,每笔生存保险金不满一年的利息按同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