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鸿福保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9 09:44: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零时止。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有效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无息)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高度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25%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倒数第6个保险单周年日仍生存(保险单满期日为倒数第1个保险单周年日),我们按该保险单周年日对应的有效保险金额的1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3
转换年金选择权
当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时,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我们届时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的保险产品,将本主险合同满期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未领取余额转换为年金,但转换时需满足我们届时相应的管理规定。
- 3 -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5
保险单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