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9 10:5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被鉴定为导致全残,本公司将 按本附加合同已缴保险费与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全残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 疗鉴定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患疾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或发 生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情况 进行鉴定。
本附加合同中的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4 失明5 的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6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7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丧 失生活自理能力的8
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项为限。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9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 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附加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附加合同在该保 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
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 现金领取;
3 意外伤害事故: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4 永久完全:指上述残疾发生之日起经过180日的所有可能恢复机能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
显无法恢复之情况,不在此限。
5 失明:指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
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6 关节机能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 咀嚼、吞咽机能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
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8 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独立进行,需要他人帮
助。
9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按本公司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10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 息,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 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 方式。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11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的 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2;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3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5 的机动车;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 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 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10红利累积利率:依照本公司每年宣告的红利累积利率来执行。
11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