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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鸿金宝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0-28 09:33: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书面通

  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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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5-2

  3.4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

  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 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

  的效力依法确定。

  3.5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受益人的理赔申请书或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

  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 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或生存保险金领取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 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对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如何交纳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

  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

  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除非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否

  则本主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y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

  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由于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保

  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外,还包括由于红利分配而

  产生的相关利益,即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因这部分权益无

  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故未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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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5-2

  5.2 保险单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

  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 年,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

  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

  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

  值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累积额之和时,保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本条中所称的“保险合同”包括本主险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

  z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中止保险

  单红利分配,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从合同中止日起将停止计息。

  6.2 效力恢复 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主险合同效力。经我们

  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主险合同。我们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日

  的现金价值。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 手续及风险 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提出退保,则我们退还的现金价值为上一保险单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