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鸿金宝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0-28 09:33: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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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v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9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
F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3.5保险金的给付8.4未还款项
1.1合同构成3.6诉讼时效8.5利率与利息
1.2合同成立与生效4.如何交纳保险费8.6合同内容变更
1.3投保年龄4.1保险费的交纳8.7联系方式变更
1.4犹豫期4.2宽限期8.8高度残疾的鉴定
1.5保险期间5. 现金价值权益8.9效力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5.1现金价值8.10 争议处理
2.1有效保险金额5.2保险单借款9.释义
2.2保险责任6.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9.1周岁
2.3转换年金选择权6.1效力中止9.2有效身份证件
2.4责任免除6.2效力恢复9.3高度残疾
2.5保险单红利7.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9.4现金价值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7.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9.5 意外伤害
3.1受益人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6毒品
3.2保险事故通知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7酒后驾驶
3.3保险金申请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9.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4失踪处理8.3年龄错误9.9无有效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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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2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鸿金宝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条款
(长寿发[2011]18 号,2011 年 5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
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鸿金宝年金保险 B 款(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 效 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
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
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
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
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
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
主险合同生效之日的零时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零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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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2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有效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
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
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 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 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 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