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鸿金宝年金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0-28 09:33: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费 (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 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 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身故,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 险费(无息)的 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 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 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高度残疾保险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前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纳保险
金 费(无息)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所 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在 18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之后(含)高度残疾,我们按累计已交 纳保险费(无息)的 125%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本主险合同有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我们将给付其累 积红利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 自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仍生存,我们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 按其有效保险金额的 2% 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直至被 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或被保险人生存至倒数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满期 日为倒数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 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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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2
2.3 转换年金选择 当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满期时,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作为保险
权 金转换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我们届时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的
保险产品,将本主险合同满期保险金及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的未领取余额
转换为年金,但转换时需满足我们届时相应的管理规定。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
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
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 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 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 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5 保险单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
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 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本主险合同有可分配红利,并经保 险监管机关认可,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 通知书。
本主险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 我们将根据每年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且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 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主险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满期、投保人解除合同等情 形而终止时给付,终了红利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至多分配一次。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满期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根据分红保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本主险合同期满时有红 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红利的形式与满期保险金一并给付。
2)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高度残疾且未发生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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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5-2
事项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 本主险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关爱金的形式与身故保 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