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8 09:23: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高度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长寿发[2010]48号,2010年5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
“长城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计算。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零时止。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有效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您所交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这一年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高度残疾时的有效保险金额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