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鸿盛两全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8 09:23: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我们按期满时本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本主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5 保险单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本主险合同有可分配红利,并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主险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1)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以增加保险金额的方式进行分配,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每年所确定的红利分配方案增加本主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且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分配,因年度红利分配而增加的保险金额称为红利保险金额。
(2)终了红利
终了红利在本主险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满期、投保人解除合同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终了红利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至多分配一次。
终了红利分为三种:
1)满期红利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满期日,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满期核算,若确定本主险合同期满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满期红利的形式与满期保险金一并给付。
2)关爱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一年后身故或高度残疾且未发生责任免除事项的,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主险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关爱金的形式与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保险金一并给付。
3)特别红利
在本主险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主险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特别红利的形式与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一并退还。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险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保险单经过年度、交费期间、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本主险合同分红具有波动性,无法预先设定且各保险单年度并非完全相同。
w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是需要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