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诚六福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8 09:15: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六福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所缴保费以及给付15%主合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15%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2)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除下列(3)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3)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4倍的主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于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内;
②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
③在起火的学校或医院内,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4)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07%给付
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我们和其他保险公司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信诚「六福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信诚[2009]300 号,2009 年 11 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我们(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与您(投保人 )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种类 1.1 您购买的保险合同是《信诚「六福盈门」两全保险(分红型)》(以下简称主合同),一种提供身故保障、满期保险金利益、分红利益和其他利益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构成 1.2 您与我们之间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主合同和附加合同(如果有)构成,包括以下部分:保险单、保险条款、所附的投保书、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及其他书面协议。
投保年龄 1.3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天至60 周岁(见6 名词释义)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犹豫期 1.4 您收到本合同后,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 如果您确定此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需要填写撤销合同的申请,连同保险合同及所有保险费发票原件,在本合同送达日的次日起 10 天内,亲自送达或挂号邮寄给我们,即可撤销该保险合同。本合同自您亲自送达时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正式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在扣除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的保险费。
2 身故保障和满期保险金给付利益
保险金额 2.1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保险期间 2.2 主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所载的主合同满期日止。
保险责任 2.3 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年龄未满 18周岁,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所缴保费以及给付15% 主合同保险金额的身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年满 18周岁(含)后身故,我们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115%给付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遇除下列(3)以外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 项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3) 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之一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除了给付上述第(1)项身故保险金外,还将按 4倍的主合同保险金额给付特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①以乘客身份乘坐在行驶于固定路线的公共交通工具内;
②在一般载客用升降机或手扶电梯内;
③在起火的学校或医院内,且在起火当时已在建筑物内。
(4)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主合同满期日仍然生存,我们将按主合同保险金额的 107% 给付
满期保险金,,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