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友邦永丰宝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09:53: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

  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

  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投保人作出明��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合同在中止效力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

  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第二十条 效力恢复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第十九条 宽限期

  除采取年付方式支付保险费外,若其他分期支付保险费方式情况下发生保险金给付,且给付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将

  根据约定终止的,则本公司将扣除该保险单年度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

  分期支付的保险费以保险单年度为单位计算,但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

  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

  BLPE II(20091120)

  5

  友中发2009-551号

  保险条款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第二十八条 保险金给付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三、在申请满期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需的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以便本公司及时停止支付生存现金。若任何人士于被保险人身故后以

  任何方式(包括不正当方式)收受或领取生存现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返还该已领取的生存现金,否则 本公司将向该受领人提出索偿或法律诉求。

  二、在申请生存现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需的证明文件;

  (3)生存现金受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需的证明文件。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十)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保险金申请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

  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投保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