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永丰宝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09:53: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责任免除
BLPE II(200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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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中发2009-551号
保险条款
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八条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支付上述变更所需的
费用,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 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相应的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第十七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
的金额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十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
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第十四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
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
权。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十三条 受益人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对红利的分配产生影响的,本公司有权对红利分配予以调整。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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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中发2009-551号
保险条款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释义九)。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