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富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08:59: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3减额交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满两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您决
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变更当时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
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一次性支付给您,变更为减额交
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分配红利。
7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1合同效力
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合同效力
恢复(复
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
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
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及利
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合同解除
8-6
8.1犹豫期后
解除合同
(退保)的
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
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如实告知
9.1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
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年龄性别
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
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
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
除权适用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
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
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或性别进行调整。
10.2未还款项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
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及利息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
8-7
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0.3合同内容
变更
在本合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