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富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7 08:59: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减额交清11.3意外伤害
2.4责任免除11.4保单周年日
11.5毒品
11.6酒后驾驶
11.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3保险金的申请7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11.8无有效行驶证
3.1受益人7.1合同效力中止11.9机动车
3.2保险事故通知7.2合同效力恢复(复效)11.10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
3.3保险金申请病病毒
3.4保险金给付11.11医疗事故
3.5被保险人失踪处理8合同解除11.12非处方药
3.6诉讼时效8.1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11.13潜水
续及风险11.14攀岩
11.15探险
4保单红利9如实告知11.16武术比赛
4.1保单红利的确定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11.17特技表演
4.2保单红利的领取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11.18现金价值
4.3保单红利派发日期11.19净保险费
11.20条款约定利率
11.21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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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财富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
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
我们共同认可的其他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
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
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
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
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生存保险
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每满1个保单年度时仍生存,我们给付等值于基本保
险金额10%的生存保险金。
2.3.2祝寿金给
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60周岁、65周岁、70周岁、75周岁、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
我们分别给付等值于累计已交保险费20%的祝寿金。
2.3.3意外身故
给付
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
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如下约定给付: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则我们退还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则我们按“年交保险费×交费期间
×10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不超过累计已交保险费与100万元之和;
(3)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60周岁,则我们按累计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
寿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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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则按2.3.4疾病身故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2.3.4疾病身故
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累计已交保险
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祝寿金后的余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2.3.5生存保险
金及祝寿
金累积生
息
若生存保险金及祝寿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
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3.6关于保险
责任的说
明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购
买交清增额保险红利分配方式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按照购买交清增额时
的红利计算。
2.4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