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富康(B)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3 11:1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证明,法庭记录等);
6、申请公共交通意外全残保险金时,必须提供被保险人所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凭证以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7、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满期保险金由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受益人向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的给付
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或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或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恒康天安附加富康(B)疾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公司不退还“恒康天安附加富康(B)疾病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恒康天安附加富康(B)疾病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公司不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公司以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上的宣告死亡日期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领取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保险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名词释义
对于因一些专用术语的使用而给您阅读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以下是本主险合同组成部分之一的名词释义,可以帮助您解决这一问题:
(1) 您:指投保人。
(2) 周岁:指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的岁数。
(3) 全残:指由于疾病或意外事件导致被保险人完全地、必然地和永久地不能从事任何工作,并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4)失明(5);
2、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3、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节以上缺失;
4、二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二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5、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6);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7);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8)的。
(4) 永久完全:指经过180天的治疗,其机能仍然完全丧失,无恢复可能。但眼球摘除等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5)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专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6)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7)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