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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富康(B)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3 11:10: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第十一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全残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主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四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 借款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提出借款申请,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须扣除保单欠款(23)及利息)的70%,每次借款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日前偿还。未能及时偿还的,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您的借款及利息等同于或超过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您可在宽限期内向公司书面提出中止申请(保险合同即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否则当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支付的,公司将以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须扣除保单欠款及利息)自动垫交欠交的保险费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使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直到现金价值为零之时,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第十七条 减额交清

  若您决定不再支付续期保险费,且本主险合同已具有现金价值,您可在宽限期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减额交清申请,经公司同意后,在本主险合同及“恒康天安附加富康(B)疾病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不变的前提下降低本主险合同及“恒康天安附加富康(B)疾病保险合同”的基本保额,同时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主险合同及“恒康天安附加富康(B)疾病保险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一次性交清与降低后的基本保额对应的保险费。

  本主险合同须与“恒康天安附加富康(B)疾病保险合同”同时申请减额交清。减额交清后,若本主险合同还有其他附加险合同的,则其他附加险合同的效力自动终止,公司将按照您解除上述附加险合同的情况处理。

  第十八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或退还现金价值、已收保险费时,若本主险合同或附加险合同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则公司应先扣除前述所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