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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至瑞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22 11:18: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终止。

  “当年度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如下: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1×(保险年度-1)]

  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

  第六条 红利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2]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上一会计年度有红利分配,并且本合同在该保险合同周年日有效,则该红利将于该保险合同周年日分配给投保人。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将至少向投保人寄送一次红利通知书。

  分红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红利的领取方式为:

  一、 现金领取;

  [3]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终止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性支付。

  若投保人没有选择上述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处理。投保人可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合同经过的保险年度未满整年的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4];

  六、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7]的机动车;

  七、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二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投保人可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分期支付保险费有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和三十年六种选择,投保人可在投保时选择一种并由本公司载明于保险单上。若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支付了首期保险费后,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余下各期保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及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自接到本公司催告之日的次日起三十日或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前述期间以先届满者为准)。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条 保单贷款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单贷款,累积的保单贷款本息[9]金额以投保人提出书面申请时本合同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为限,每次保单贷款的最低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伍佰元。

  当本合同所欠缴保险费和累积保单贷款本息的总金额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当日二十四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减额缴清保险

若本合同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合同。本公司将以收到申请书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性缴清的保险费,并计算减额缴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