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2 09:51: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配的红利记入相应的交费账户。
5.保险费的交纳
5.1保险费的交纳经本公司同意,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投保人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定额或者不定额的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但每期所交保险费平均每一被保险人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交费金额。
6.账户的运作管理
6.1账户设立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本合同生效时设立法人账户、个人账户、交费账户和公共账户。
法人账户本公司为投保人设立法人账户。在法人账户下,本公司对投保人为法人账户的每一次交费设立单独的交费账户。法人账户的金额为该账户下所有交费账户金额之和。
个人账户本公司为每位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在个人账户下,本公司对投保人为该被保险人的每一次交费设立单独的交费账户。个人账户的金额为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下所有交费账户金额之和。
公共账户本公司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作为资金周转账户,用于被保险人离职变动或者投保人抵交保险费。
6.2账户金额计算本公司将投保人的每一次交费在扣除管理费后记入法人账户或者投保人指定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按照交费账户累积利率和经过天数进行复利累积。交费账户的年累积利率为年复利2.5%。
公共账户内的资金根据资金转入时间并适用该时间本公司公布的利率(见10.5)以单利累积利息。若该利率变动时,公共账户累积利率同时作相应变动。
6.3减保选择权本合同生效期满一年后,投保人可书面通知本公司申请减少法人账户资金金额,但每保单年度只能行使一次减保选择权,每次申请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申请减保当时法人账户累积金额的15%。投保人行使减保选择权必须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以转账形式向投保人给付其申请减少的金额。
7.现金价值权益
7.1现金价值账户的现金价值为当时交费账户金额的一定比例:
账户的现金价值为当时交费账户金额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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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解除合同的手续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
(1) 本合同;
(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的原交费账户退还本合同项下所有账户的现金价值,其中交费账户的现金价值按照各自经过的时间计算,公共账户的现金价值按照经过时间不足一年所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已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受影响。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9.2年龄性别错误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年金标准高于应领年金标准的,被保险人应退回多领的年金。从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之日起,年金领取标准变为真实投保年龄所对应的年金领取标准。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被保险人实领年金标准低于应领年金标准的,本公司应将应领年金总和与实领年金总和的差额无息退还被保险人。从发现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之日起,年金领取标准变为真实投保年龄所对应的年金领取标准。
9.3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为新增加的被保险人建立个人账户。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在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24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