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如何?
2014-10-22 09:51: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合同的订立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1.3 犹豫期
2. 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领取年金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3.6 诉讼时效4. 保单红利
4.1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分配方式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6. 账户的运作管理
6.1 账户设立
6.2 账户金额计算
6.3 减保选择权
7. 现金价值权益
7.1 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解除合同的手续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年龄性别错误
9.3 被保险人变动
9.4 合同内容变更
9.5 联系方式变更
9.6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 保单年度
10.2 有效身份证件
10.3 十年固定年金未领部分的现值
10.4 退休
10.5 本公司公布的利率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泰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合同”指投保人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泰康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
1.合同的订立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年度(见10.1)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其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须提供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如果投保人不是法人,则为投保人单位公章,下同)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本合同、投保人所交保险费的发票原件、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0.2)及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前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的账户金额向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养老年金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年金日,可以向本公司申请领取养老年金。本合同提供下列五种养老年金的领取方式,被保险人须在申请领取养老年金时选择其中一种:
(1)一次领取养老年金
在年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按其个人账户的账户金额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2)定额型养老年金
从年金开始领取日开始,本公司按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和领取年金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
(3)十年固定定额型养老年金
从年金开始领取日开始,本公司按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和领取年金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的养老年金。如果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然生存,本公司将继续按前述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指定的继承人继续按前述约定履行给付养老年金的义务,直至十年领取期间届满,或者向被保险人指定的继承人一次性给付十年固定年金未领部分的现值(见10.3)。
(4)十年固定递增型养老年金
从年金开始领取日开始,本公司按约定领取年金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十年的养老年金。本公司首年按照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以后每年按首年年金领取金额的5%递增。如果被保险人领满十年后仍然生存,本公司将继续按前述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身故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未领满十年身故,本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指定的继承人继续按前述约定履行给付养老年金的义务,直至十年领取期间届满,或者向被保险人指定的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