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保利安(C)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7 11:22: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保利安(C)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6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的已交费期数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上述生效日或效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上述生效日或效 力恢复之日以较迟者为准)身故或全残,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 的已交费期数
二、陆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陆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除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给付陆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陆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的已交费期数
三、水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水路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除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水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水路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的已交费期数
四、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空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除按本条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给付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航空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本主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身故日或全残确认日的已交费期数×500%
五、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期满时仍生存,公司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额×300%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保利安(C)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年 1 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保险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
黑体部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五条 宽限期
第六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七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八条 保险责任
第九条 责任免除
第十条 红利事项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二条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十三条 受益人
保单服务
第十四条 犹豫期
第十五条 借款
第十六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第十七条 减额交清
第十八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二十条 地址的变更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 保险金的给付
第二十六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 第二十八条 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主险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主险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2)以下(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