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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财富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7 09:03: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财富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幸福财富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养老年金 祝寿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养老年金

  从您与我们约定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止,被保险人每生存至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我们按约定的养老年金额度每年给付一次养老年金,并保证给付养老年金二十次。

  若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继续在每年的养老年金领取日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剩余次数的养老年金,直至我们累计给付的养老年金次数达到二十次,本主险合同终止。

  首次给付的养老年金额度等于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给付第二次养老年金起,受益人每次可领取的养老年金额度为上一次养老年金额度与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3%)之和。

  (2)祝寿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满八十八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我们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祝寿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提前满期保险金

  经您申请,本主险合同可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提前满期,在我们确认了您的提前满期申请后,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我们将按保单上载明的提前满期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提前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您需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之前至少提前六十天向我们书面提出提前满期申请。

  (4)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您已交保费,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后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因疾病身故,或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零时前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我们按您已交保险费的百分之一百三十(130%)和现金价值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后、满88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前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附件三:

  幸福财富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养老年金领取日。.. 2

  1.5 犹豫期。.. 2

  1.6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3

  2.3 保险责任。.. 3

  2.4 责任免除。.. 3

  3. 保单红利。..。 4

  3.1 保单红利。.. 4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

  4.1 受益人。.. 5

  4.2 保险事故的通知。.. 5

  4.3 保险金申请。.. 5

  4.4 保险金的给付。.. 6

  4.5 宣告死亡处理。.. 6

  4.6 诉讼时效。.. 6

  4.7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6

  5. 如何交纳保险费。..。 6

  5.1 保险费的交纳。.. 6

  5.2 宽限期。.. 7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

  6.1 合同效力的中止。.. 7

  6.2 合同效力的恢复。.. 7

  7. 现金价值权益。..。 7

  7.1 减额交清。.. 7

  7.2 保单贷款。.. 7

  8.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8

  9. 其他事项。..。 8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

  9.2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

  9.3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8

  9.4 扣除款项。.. 8

  9.5 合同内容变更。.. 9

  9.6 联系方式变更。.. 9

  9.7 争议处理。.. 9

  [1]合同。

  [2]均以该日期计算。

  [3],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4](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开始领取养老年金,以后每年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对应年度的保险单周年日。

  [5],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则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