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红双喜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2014-10-16 11:53: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红双喜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适用年龄:6个月至59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2.3.1 满 期 生 存 保 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 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疾 病 身 故 保 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 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疾 病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疾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保单 年度(详见释义)数÷保险期间
2.3.3 意 外 伤 害 身 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意外伤害身故 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身故时所处的 保单年度数÷保险期间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双喜两全保险(C 款)(分红型)条款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 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声明、批 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6个月以上、59 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
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 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 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 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 的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 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满 期生存保 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 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疾 病身故保 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保险 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