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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红双喜两全保险(C款)(分红型)

2014-10-16 11:53: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 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4.5 欠交保险 费及未还 款项的扣 除

  y 基本条款

  5.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本公司在办理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或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 费等事项时,如您欠交保险费或有其他款项未还清的,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款项后, 再办理相关手续。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 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 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 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 同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 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确定 与错误处 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 同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多于真实年 龄所对应的保险金额,本公司有权更正保险金额。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将

  根据真实年龄的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少于真实年 龄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经您认可,本公司将更正保险金额。如已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将根据真实年龄的保险金额,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 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

  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失踪期间至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日,您或受益人应继续交纳保险费,

  以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如您或受益人未交纳续期保险费,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将

  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

  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 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

  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z 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6.2 本保险实 际交纳的 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 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6.3 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