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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红双喜盈宝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12:24: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红双喜盈宝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新华红双喜盈宝利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74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2.3.1 满期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 者之和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疾病 身故或身体 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 本公司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合 同终止。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照被 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本 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详见释义) 之前,则其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疾 病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

  2.3.3 特定 交通工具意 外身故或身 体全残保险 金

  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特定交通工具(详见释义)(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 火车、轮船或公共汽车,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在交通工具内 发生意外伤害(详见释义)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 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特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 本合同终 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 特 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特 定交通工具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 和的三倍。

  2.3.4 航空 意外身故或 身体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班机(详见释义),在民航班机内发生意外伤害 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五倍给 付航空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5 一般 意外身故或 身体全残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条第 2.3.3 款、第 2.3.4 款以外的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 司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所处的以下不同情形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 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1)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则其一 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二者之和:

  ①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②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2)若身故或身体全残时被保险人处于 1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则其一 般意外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双喜盈宝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 年2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红双喜盈宝利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 附红双喜盈宝利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 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 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30天以上、74 周岁(详见释义)以下,身体健康者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 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

  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效日

  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内容变 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