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09:24: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荷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2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 | 2714.00元 | 至12周岁 |
满期金2.0万 教育金10000元 |
至16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2.3.1 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 付基本保额的 50%(百分之五十)、50%(百分之五十)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 100%(百分之一百),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 身故、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 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 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 为限。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 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 110%(百分之一百一十) 的比例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 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3 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 50%(百 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 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附加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 2.3.2 给付全残保 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 身故、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 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中荷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 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需附
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
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
做规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
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
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
释。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
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CEBB。
1.2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
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
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
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本附
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附加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
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附加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
前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