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CEBB
2014-10-15 08:54: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荷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CEBB
适用年龄:30天至12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生命末期给付 意外全残 意外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 | 6785.00元 | 至13周岁 |
身故保险金0元 红利0元 保费豁免0元 满期保险金5.0万 全残保险金0元 生命末期提前给付2.5万 教育保险金5.0万 |
至17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2.3.1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五周岁、十六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分别给付基本保额的50%(百分之五十)、50%(百分之五十)。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十七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我们给付基本保额的100%(百分之一百),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3.2 身故、全残给付
1、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或全残,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110%(百分之一百一十)的比例退还已缴保险费,保险费以年缴计算。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2.3.3 生命末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处于生命末期,则我们按当时身故、全残给付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投保人不需再缴付本附加合同后续各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生命末期与全残,则我们直接按2.3.2给付全残保险金,不再适用前述生命末期给付的规定。
我们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减少为原值的一半;身故、全残保险金、生存保险金、保单现金价值及红利均以减少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重新计算。
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ING-BOB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中荷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2010年6月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 款 正 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在本条款中,“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
投保人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中荷附加小状元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
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有关声明、批注、其他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附加合同的代码为CEBB。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附加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