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海航金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11:59: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v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9.1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 ……………………………11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特别是黑体字、加粗字体表示的部分。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5. 保险费的交纳
保险费的交纳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合同解除
您解除本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如实告知与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10.2 未还款项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联系方式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0.6 其他
11.释义
11.1 保单周年日
11.2 保单年度
11.3 周岁
11.4 有效身份证件
11.5 意外伤害
11.6 全残
11.7 医院
11.8 境外
11.9 客运公共交通工具
11.10 毒品
11.11 酒后驾驶
11.12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13 无有效行驶证
11.14 机动车
11.15 医疗事故
11.16 非处方药
11.17 潜水
11.18 攀岩
11.19 探险
11.20 武���比赛
11.21 特技表演
11.22 现金价值
11.23 约定的利率
C 条款目录
新光海航金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新光海航精[2009]33号,2009年9月向保监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光海航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新光海航金如意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以下简称“双方”)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合同自您提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时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见11.1)、保单年度(见11.2)均以该日期计算。
1.3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以周岁(见11.3)计算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日至70周岁。
1.4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11.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交纳的保险费。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指您与我们约定的本合同有效的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见11.5)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