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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喜盈丰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11:45: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三条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

  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 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红利分配不足或超额的,我们有权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

  述款��及累积利息后给付。您的未还清款项将以保单贷款的方式计算累积利息。关于保单贷款请参见第十六 条。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日当天零时; 二、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本合同内约定的其它终止情况。

  第二十六条 联系方式的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您的联系方式(如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请及时通知

  我们。否则,我们将按已知的最后联系方式与您联系。

  第二十七条 公共交通工具 有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从事于乘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轮船、飞机等正

  在运营中的交通工具。同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所有特性:

  1. 社会性:公共交通工具对全社会不特定人员均具有运输义务,全社会不特定人员都有乘坐使用的权 利。

  2. 合法性:公共交通工具是合法途径取得的,且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用于服务全社会不 特定人员。

  3. 商业性:公共交通工具依法经公共交通工具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有偿性服务即向乘客收取一定数 额的乘运费用。

  4. 客运性: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是担负乘客运输任务,或以乘客运载为主的公共交通工具。

  5. 流动性:公共交通工具应是正在执行运营任务中的交通工具。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应当达成仲裁协议并明确约定仲裁事项、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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