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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10:30: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16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豁免保费 身故 红利 婚嫁金 意外身故 教育金 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15岁 4974.00元 15年

身故7.8万

生存7.2万

豁免保费1.5万

红利3.7万

满期生存金1.8万

30年
0岁-16岁 6632.00元 至18周岁

红利4.0万

身故4.0万

婚嫁金4.0万

满期生存金4.0万

豁免保费4.0万

教育金4.0万

创业金4.0万

至30周岁
0岁-5岁 7270.00元 至18周岁

满期金3.0万

保费豁免2.5万

教育金4.0万

婚嫁金4.0万

红利9.6万

身故保险金15.7万

创业金4.0万

30年
0岁-10岁 7750.00元 15年

豁免保费成长金2.5万

红利6.0万

满期创业金3.0万

身故金15.8万

教育金12.0万

30年
0岁-6岁 11632.00元 至18周岁

身故25.1万

教育金24.0万

成长保险金68.0万

红利15.0万

保费豁免19.8万

至30周岁
0岁-16岁 14540.00元 至18周岁

红利11.0万

满期生存金6.0万

身故31.4万

成长金5.0万

生存保险金24.0万

豁免保费0元

30年
0岁 4362.00元 至18周岁

豁免保费7.9万

大学教育金2.4万

身故金9.4万

婚嫁金2.4万

成长保险金1.5万

红利金3.3万

创业金2.4万

生育保险金1.8万

至30周岁
0岁 10178.00元 至18周岁

身故

满期生存金4.2万

22岁创业金5.6万

红利

豁免保费

18岁教育金5.6万

成长年金

25岁婚嫁金5.6万

至30周岁
0岁 10680.00元 18

身故6.0万

豁免金0元

创业金6.0万

高残0元

教育婚嫁金6.0万

至30周岁
0岁 31000.00元 至18周岁

婚嫁金16.0万

分红0元

成长金0元

创业金16.0万

满期金12.0万

豁免金0元

教育金16.0万

至30周岁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 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 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四、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合同构成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 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 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十六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六十周岁以下,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均不包括投保人。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三十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