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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福星少儿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5 10:30: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 生存保险金与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生存保 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二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生存 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二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80%给付生存 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三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满期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

  费(不计利息)的 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 日后身故,本公司按尚未领取的生存保险金和满期保险金的金额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三、成长保险金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或身体高度残 疾,本公司于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之日以后的每个年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成长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

  三、 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免交投保人身故之日或身体高度残疾

  之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国寿福星少儿两全 保险(分红型 )利益条 款(第一页)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不承担本合同利益条款第四 条第三款、第四款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三、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投保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符合保险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 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的年利率每年由本公 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两种。交付方式为分期交付的,交费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交付方式分为年交、半 年交、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健

  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第九条 合同效力恢复与如实告知 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第十条 身体高度残疾鉴定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