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成长有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0:40: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及
所附的附加合同在终止日的现金价值。
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故请您慎重考虑和决定。
第八部分其他重要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在合同订立、合同复效或合同变更时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
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合同复效���合同变更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
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年龄或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其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
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
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
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8.4
变更住所与通讯地址
您或被保险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我们最近所知的地
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您或被保险人。
8.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间内,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后
,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8.6
法律法规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合同中的任何部分,若与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
构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都应作相应的修改。
8.7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同意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释义
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在保单年度末的金额将
列示在本合同所附的现金价值表的对应列内。实际退保时的现金价值系基于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根据合理的方法换算所得。
2.
保单生效日
保险单所载的我们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日期。所有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此日期为计算依据。
3.
保单周年日
保险单所载的保单生效日之后每一年中保单生效日的对应日。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保单周年日即为被
保险人的生日,且“2.1保险责任”所表述的“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以及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
年日”分别对应被保险人十八周岁生日、十九周岁生日、二十周岁生日以及二十一周岁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