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成长有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0:40: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务必
认真审视本保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须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收到
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我们会向您无息全额退还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全部已交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撤销合同之
日起,本合同及其所附的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1.6
合同终止
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1) 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
(3)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含两年),您未与我们就本合同效力恢复达成一致的;
(5) 因本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 教育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以及二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然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分别
在该四个保单周年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6]的100%、120%、150%以及180%作为教育
金。
2) 满期生存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日[7]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我们将在该满期日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五倍作
为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身故给付
① 若被保险人在我们首次给付教育金前身故,我们给付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应交保险费作为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 若被保险人在我们首次给付教育金后身故,我们一次性给付尚未给付的教育金和满期生存保险金之和作为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上述“累计应交保险费”不包括非年交方式下须额外缴纳的保险费。
(2) 在本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自杀[8],但被
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含两年)保险费的,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
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身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
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4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您在本合同保险费支付期内,可根据我们的规定提出减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基本保险金额变更后本合同
的教育金给付、满期生存给付及身故给付均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第三部分 关于您的保单红利
3.1
红利分配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红利分配,但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此项权利。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13]结束后,我们将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及该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情况,确定红利分
配方案。
本合同的附加险不参与红利分配,除非在附加险的条款中另有约定。
3.2
红利分配方式
我们按照完整保单年度分配红利,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及该保单周年日之前的十二月三十一日皆有效,我们将根据该保单年度
适用的红利分配方案向您派发该保单年度的红利。在红利最终确定以后,我们会向您寄送该保单年度的红利通知书,告知您红利
分配的具体情况。
您可以选择现金领取、累积生息和抵交保费的任何一种方式获得分配的红利。若未作选择,我们将视作您选择了“累积生息”
方式。
(1) 现金领取
若您作此项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