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成长有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10:40: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规定的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
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若被保险人在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生还,已经领取了身故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或被通知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我们已给
付的保险金。
4.5
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向我们请求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第五部分 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及宽限期
您可选择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中约定。若您选择一次交清方式,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一次付清
;若您选择分期交费方式,保险费支付期应于保险单中约定,首期保险费应在保单生效日之前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应在保险单
所载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
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对于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
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1) 如您未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选项的,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则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
(2) 如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选项的,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
和在减去保单欠款[14]后的净额足以垫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当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15],我们自动为您垫交应交保险
费,使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继续有效,直到我们收到您的书面反对声明为止。垫交保险费视作保单贷款,其利率同保单贷款
利率。
如您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选项的,若宽限期结束时您仍未支��当期应交保险费,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在减
去保单欠款后的净额不足以垫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当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5.3
保单贷款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下列条件下,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
(1) 累计贷款金额最高为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扣除保单欠款后
的净额的百分之七十;
(2) 每次贷款的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加合理的浮动确定。
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且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大于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利息,则所欠的贷款
及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公布的最新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若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和小于或等于保险单全部贷款及利息,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您部分还款的,该款项将首先用于偿还累计利息,然后用于偿还贷款本金。
如果您申请保单贷款的,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须质押于我们。
5.4
保单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若您尚有保单欠款,则我们将在扣除保单欠款后给付剩余部分。
第六部分 合同效力的恢复
6.1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含两年),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费之日起,合同效力
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和我们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若我们解除合同,将向您退还
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七部分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合同的解除
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合同终止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及所附的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