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人寿福气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09:51: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泰人寿福气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15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残疾 满期生存金 教育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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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岁-15岁 | 13028.00元 | 至18周岁 |
生存保险金2.0万 生活津贴保险金22-282000元 教育保险金10000元 生活津贴保险金18-221000元 满期保险金4.0万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25.8万 |
至28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年交交费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三)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生活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为止,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为止,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
(五)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到二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满期保险金,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六)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
投保人身故或导致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自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起,投保人免交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国泰福气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国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条款是保险合同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中画底线或是黑 体的文字特别关系着您的重要权益,请您阅读时尤其注意。为帮助您快速把握本条款的核心, 请您认真阅读下列【重要提示】,具体内容请以【条款内容】为准。
1.
1.1 释义
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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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每页底部对一些专业名词做了释义,这些释义为本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一专业名词
在条款中出现多次的,我们只在该专业名词第一次出现的地方做了释义,该释义适用于全文。
2.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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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
保书、变更申请书、体检报告书及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事故1
2.2 投保范围
通知书、特别承保同意书等其他约定
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前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须留我们存档,我们出具给您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
正本相同。
凡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十五周岁2
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合同。对被保险
人具有保险利益 的、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合同的投保人,投保人的年龄上限为至交费期满 时不超过七十周岁。
本合同的交费期间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二十四时止。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天二十四时止。
2.4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后,本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