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人寿福气宝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09:51: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成立且我们收到首期保险费(以月交方式交费的,首期应交足前两个月保险费)的次日 零时,本合同生效。我们应及时签发保险合同作为承保的凭证,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生效起,我们开始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已支付首期保险费,在我们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之前,如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且不属于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情形的,我们仍依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身 故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对应日 、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应交日等均依本合同的生效日计算。
1、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2、周岁: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标准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 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 2000年 9月 1日,2000年 9月 1日至 2001年 8月 31 日期间为 0周岁,2001年 9月 1日至 2002年 8月 31日期间为 1周岁,依此类推。
3、保险利益:指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4、合同生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期。2.5
您于收到保险合同并书面签收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书面形式连同保险合同亲自或挂号邮寄向 我们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
您依前款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利的,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形���申请及保险合同(若为邮 寄,则以邮戳为准)的次日零时起生效,本合同自始无效,我们应向您退还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如受益人于收到保险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依约定转换 而来的,则不可以再行使本条的合同撤销权利。
3.
合同的撤销(犹豫期)
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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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3.1 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我们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准,依年交交费 方式无息计算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止所应交保险 费总额(不包含特别承保所加收的保险费)的1.1倍给付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本合同效力 终止。
前述身故或第一级残疾保险金两者,我们仅按其中一项保险金的约定给付;若被保险人同时导 致一项以上的第一级残疾程度的,第一级残疾保险金的给付仍以一项为限。
3.2 教育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十九周岁、二十周岁及二十一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十分别给付教育保险金。
3.3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一 倍给付生存保险金。
3.4 生活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 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合同生效月对应日:指我们签发本保险合同时列明的合同生效日每隔一个月的相对应日期。该月如无 相对应的日期,则指该月的最后一日。
为止,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到达二十二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及自该日起算至被保险人年龄到达二十八周 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的最后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为止,每一个合同生效月对应日仍生存的, 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生活津贴保险金。
3.5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龄达到二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的二 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3.6 投保人身故或第一级残疾免交保险费 投保人身故或导致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的,自身故日(或第一级残疾诊断确定日)起,投保人 免交本合同(不含其他附加合同)以后的各期保险费。
4.
(二)抵交保险费(仅限分期交付保险费的选择):红利用于抵交续期保险费,若不足抵交一期 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的保险费须一并交付;若有余额,我们每年按红利累积利率
保单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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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