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康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014-10-13 14:22: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康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4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23%于保险单周年日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两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则按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幸福康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条款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幸福康福宝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附贴批单,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其他书面文件。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保险[1]合同。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
本主险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支付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0周岁[4],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5],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则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5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0年。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具体参见本条款保险责任部分。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生存保险金
在被保险人生存的条件下,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23%于保险单周年日[6]给付生存保险金,该项给付每两个保单年度一次,直至第20个保险单周年日。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乘以身故时所在交费年度[7]给付身故保险金,若按此方法计算的金额小于身故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8],则按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3)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期满日24时,我们按照本主险合同约定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满期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9]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1]、无合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