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鸿福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3 14:01: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人寿鸿福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0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年金 生命末期提前给付 红利提前 给付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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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 | 4944.00元 | 20年 |
身故保障12.0万 红利中档26.4万 生命末期提前领取12.0万 养老金5760元 |
终身 |
39岁 | 22880.00元 | 15年 |
生命末期提前领取40.0万 养老金40.0万 身故保障40.0万 红利中档82.3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2.3.1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年金:
1、若选择一次性领取年金,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2、若选择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年金,我们按照附表的年金转换表或转换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转换表(以有利于年金受益人的为准),将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转换为分期领取的年金,于本合同每年或每月的生效对应日给付。 若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的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2.3.2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领取的年金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生命尊严提前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后处于生命末期,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扣除累计领取的年金总额给付生命尊严提前给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4年金开始领取日
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四十周岁、四十五周岁、五十周岁、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和七十周岁七种,开始领取日为年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单上。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当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零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2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
2、 选择一次性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
3、 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4、 本合同效力中止,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5、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2.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年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年金:
1、若选择一次性领取年金,我们按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本合同终止。
2、若选择按年或按月分期领取年金,我们按照附表的年金转换表或转换当时我们提供的年金转换表(以有利于年金受益人的为准),将本合同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转换为分期领取的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