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鸿福齐添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3 14:01: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6.2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满一周年后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前,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如果到达本合同约定的年金开始领取日您未能偿还贷款本息,我们将以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偿还,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
6.3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满两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您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变更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时,保留在本公司的红利一次性支付给您,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分配红利。
7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7.1 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8合同解除
8.1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退保)的手续及风险
您可以在犹豫期后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