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交银康乐保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4 08:59: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交银康乐保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55岁 | 34185.00元 | 10年 |
涵盖35种重大疾病保障,9项轻症保障,外加累计红利150.0万 |
30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1合同构成
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
1.3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合同保险费。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保险期限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有20年,或至被保险人65周岁(见释义)、75周岁、80周岁,共4种,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止。您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4.1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身故,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4.2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界定的全残(见释义),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前发生全残,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时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现金价值之和。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发生全残,全残保险金为以下两项之较大者:
(1)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4.3满期生存
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期满日24时仍然生存且未发生本主合同所界定的全残,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对于本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乐保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2.5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