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众鑫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3:13: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保险单借款,借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投保人现金价值净额(见10.5)的百分之八十。本公司按借款金额以年复利方式计算利息。当投保人现金价值净额为零时,本公司将被保险人现金价值(见10.6)返还被保险人,本合同终止。对已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受影响。
7.3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时,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在收取保险费的次日起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离职的,本公司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离职之日起终止,其个人账户作如下处理:
1、将被保险人现金价值返还被保险人;
2、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的现金价值由投保人选择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返还投保人;
(2)记入该投保人企业账户下的公共账户,然后转入投保人指定的其他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
(3)以上二种方式的组合。
如果本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减少到在职人员的75%以下或少于五人时,本公司可解除本合同,并将投保人现金价值净额返还投保人,将被保险人现金价值返还被保险人。
八。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本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证明。
若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具有账户余额时,投保人还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个人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授权委托书。
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投保人现金价值净额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给投保人,被保险人现金价值返还给被保险人。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对已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对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受影响。
九。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且能够正常工作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在职人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但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的在职人员必须达75%(含)以上投保本保险且被保险人人数不得低于五人。
9.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险单红利后)返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4 联系方式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视为已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可能导致本公司有关通知无法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