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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众鑫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26 13:13: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文件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3、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受益人申请养老年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 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投保人提供的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有效证明。

  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5 欠款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派发红利、返还现金价值时,如本合同有借款,则本公司扣除未清偿的借款及应付利息(见10.3)后给付。

  3.6 诉讼时效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四。 账户设置和账户余额计算

  4.1 账户设置

  本公司为投保人建立企业账户,在企业账户下建立一个公共账户,同时为每一被保险人分别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两部分。

  4.2 账户余额计算

  个人账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年累积利率(见10.4)累积。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本公司将投保人的交费在扣除管理费后记入公共账户和投保人指定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依据个人账户累积利率和经过天数进行复利累积,累积利率为2.5%和本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二者中的较大者。在每个会计年度末结清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时计算个人账户累积收益并记入个人账户,成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的一部分。公共账户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年累积利率累积,累积利率为2.5%和本公司公布的累积利率二者中的较大者。除非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另有约定,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对其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账户余额���享有任何权利,被保险人身故或开始领取年金后,其个人账户自动撤销。

  五。保险单红利

  5.1 保险单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按照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可分配盈余,则至少70%的可分配盈余将作为红利分配给个人账户和公共账户。每一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若本合同有效,本公司将在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建立的周年日对其个人账户分派红利,并分别记入其个人账户的“单位交费”部分和“个人交费”部分。公共账户分配的红利记入公共账户。红利金额由本公司根据红利分配方案计算确定。投保人有权在会计年度结束前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将本会计年度由“单位交费”部分产生的红利支付给投保人。在红利分配前已经撤销的个人账户不享有本公司当年分配的红利。

  六。 如何交付保险费

  6.1 保险费的交付

  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投保人可以定期不定期、定额不定额的交纳保险费,但每期所交的保险费平均至每一被保险人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交费金额。

  七。 现金价值权益

  7.1 减保选择权

  投保人的减保选择权:投保人于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可要求保险公司减少公共账户及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账户余额,减少部分全额退还投保人,但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时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余额之和的10%。

  投保人申请减保时,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单位账户;

  (3)减保账户明细。

  被保险人的减保选择权:被保险人在其个人账户存续期间内,可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要求减少其个人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账户余额,但减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当时个人账中个人交费部分账户余额的10%,本公司将减少部分全额退还该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申请减保时,须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个人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个人账户;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减保,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每一保险单年度可行使减保选择权一次,但总次数不限。

  7.2 保险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