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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1:27: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在该保险单年度一直有效,则您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红利的分配。

  22.3 在投保时,您可在投保单上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1) 现金领取;

  (2) 累积生息:您将红利交由我们保存,并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 终止时,我们将一次性向您付清由我们保存的红利及其利息;

  22.4 若您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您可按我们的规定变更红利领取方式。

  22.5 我们将每年至少向保单持有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通知书的内容将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

  第二十三条 责任免除

  23.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3.1.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3.1.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3.1.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23.1.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23.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机 动车;

  23.1.6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3.1.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3.2 发生上述 23.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

  23.3 发生上述除 23.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期间

  24.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五条 保单贷款

  25.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本合同当时已经累积有现金价值,您可向我们申请保单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为本合同现 金价值扣除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其他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净额的 9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 12 个 月。

  25.2 我们将适时调整适用于贷款的利率。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作相应浮动。合同的贷款 利息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贷款期满。

  25.3 若您逾期未偿还全部贷款及其累计利息,且本合同在扣除所有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其他保单贷款及其 累计利息后仍具有足够现金价值,则所欠的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将构成新的贷款本金,按我们公布的最新保单贷款利 率计算利息。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所有的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利息、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本 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六条 减额交清

  26.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申请减额交清。我们将以下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前一日本合同的现 金价值在扣除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的净额作为一次性付清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26.2 本合同更改为减额交清保险后,保险责任与更改前相同,但基本保险金额和现金价值以变更后的为准。

  26.3 本合同更改为减额交清保险后,保留在我们处的红利本息将一次性支付给您。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

  再分配红利。

  第二十七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27.1 如果您选择了该项利益,在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本合同的保险费时,而您的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 清偿的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之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保险费时(含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我们将自动贷款给 您,为您垫交该期保险费,该利率同保单贷款利率。

  27.2 如果在垫交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条款承担保险责任。

  27.3 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扣除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其应交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二十八条 保单欠款的结清

  28.1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您应先结清应交保险费(包括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其累计 利息、保单贷款及其累计利息,否则,我们将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扣除前述欠款及其应 付利息。

  第二十九条 释义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29.1 保险单生效日: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除非本合同另行约定,本保险单自保险单生效日的 24时开始生 效。

  29.2 保险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所对应的每个周年日。

29.3 有效身份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