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1:27: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 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 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 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4.1.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 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4.1.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 退还给您。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15.1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 通讯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6.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行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 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17.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 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18.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都将作相应的修改。
第十九条 承保范围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19.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日至 60周岁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19.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条 保险责任
20.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0.1.1年金给付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所选择的开始领取年金日,我们将自开始领取年金日起(含开始 领取年金日),根据您选择的年金领取方式按以下标准之一给付年金。 年领:我们将每年在保险单周年日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年金。 月领:我们每月按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8.4%给付年金。
20.1.2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日之前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 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本合同保险费总额的 110%;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开始领取年金日之后身故,如果年金给付受益人已领取的年金金额少于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 保险金额的 20倍,我们将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倍扣除已领取年金金额之后的金额给付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年金给付受益人已领取的年金金额多于保险单所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 倍,我们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0.2 本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开始领取年金日
21.1 本合同有四种开始领取年金日供您选择,分别为:被保险人年满 5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满
55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被保险人年满 65周岁后的首个保 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开始领取年金日为被保险人 50周岁生日、被保险 人 55 周岁生日、被保险人 60 周岁生日、被保险人 65周岁生日。您应于投保时在投保单上选择上述四种开始领 取年金日之一作为您所适用的开始领取年金日。
第二十二条 保险单红利
22.1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但分红是非保证的。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
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们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并分配给您。
22.2 在同一保险单年度,若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