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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09-19 11:27: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6.3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6.4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 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5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 的保险金。

  第七条 诉讼时效

  7.1 申请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保险费的支付

  8.1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8.2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 险费。

  第九条 宽限期

  9.1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 日的 24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 交的保险费。

  9.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的 24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条 效力恢复

  10.1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当日的 24时 起,合同效力恢复。

  10.2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 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1.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即行终止:

  (1) 您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按约定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因条款所列的其他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约定办理复效;

  (3) 本合同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而终止。

  第十二条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1 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12.2 如您在犹豫期(见释义)内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 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12.3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 日起 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2.4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十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13.1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13.2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13.3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13.4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13.5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 保险费。

  13.6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13.7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13.8 本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及性别错误

  14.1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及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 下列方式办理:

14.1.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