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馨怡女性分红终身保障计划
2014-09-10 13:41:4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缴纳的,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本公 司”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所具有的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缴付的保险 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若减额后的保险金额少于当时”本公司”所规定的最 低减额缴清保额,“本公司”将采用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条款的規定来处理。 本保险合同在转为減额缴清保险时,任何未经运用之红利及额外红利将保留于“本公
司”。
本减额缴清保险并不适用于任何次健体的保险合同上。
:第十二条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失效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向“本公司” 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证明’在投保人补缴所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及‘‘贷 款利息”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的当日24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本条款并不适用于本合同第十八条,已做合同解除的保险合同。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已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但该貨 款的金额,不可超过当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少 于人民币一頁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贤款”可随时全数或部分摊还本息。 若累计的贷款金额和“贷款利息”相等于当时保险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即 失效,而“本公司”对本合同的一切责任亦告终止。“本公司“将退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
与额外红利予投保人。但本合同第十二条“合同效力恢复”条款,仍然适用。
第十四条 红利
此保险合同有权参与“本公司”分红业务之盈利分派。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 的前提下,此数目每年由“本公司”全权决定。于每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若保險合同仍然 有效并已缴付所有到期保费并且第二个保单年度之应缴分期保险费已全数缴交,此公司盈 利分派将会以红利方式分配给投保人。红利可予以发放之后,将按其中一种方式加以运用:
1、现金给付;
2、缴付到期保费;
3、留存于“本公司”享有额外红利,该额外红利将由“本公司”自行决定。
假若投保人没有在投保单上作出选择,将以方式〔1〗处理所获分派之红利。红利运用 方式一经选定,将继续采用直至投保人书面通知“本公司”为止。
第十五条 保险金领取的选择方式
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在领取各项保险金时,需填写并递交“本公司”的“保险金领 取的选择方式”申请表,经“本公司”同意后可从下列的方式中选择一项: 选择一:一次性领取
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可选择一次性领取 选择二:分期领取
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可选择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或三 十年期分期按“保險单”上“保险金分期领取保证价值表”所载的金额领取保险 金,直至所选择的给付年限期满为止。
第十六条年龄的确定与对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实足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 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 “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 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或在利益给付时,按实缴保险费和 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和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 “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十七条:地地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 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八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